申请人: ,性别: (男/女),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民族: ,住址: ,联系电话: ,系事故车辆 (车牌号)车主。
被申请人: ,性别: (男/女),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民族: ,住址: ,联系电话: ,系事故车辆 (车牌号)车主。
复核请求:1.依法撤销 交警大队作出的 交肇[20 ]第 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2.依法认定 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实和理由: 年 月 日 驾驶的车牌号为 的机动车 ,在 路,与 驾驶的车牌号为 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受伤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 交警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此次事故中, 负主要责任, 负次要责任,申请人不服认定书,特申请复核,理由如下: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但是本事故中申请人车辆性能正常并且正常行驶,无任何违反车辆操作规范的行为, 交警大队并未说明申请人事故中驾车的某个具体行为属于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或者不文明驾驶。故认定书认为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无事实依据。
二、被申请人 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1.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事发路段属于事故多发路,属于限速路段,根据限速标志提示该路段限速40公里/小时,然被申请人却在该路段超速驾驶,车速达53公里/小时,致交通事故发生。2.驾驶车辆未采取制动措施。事故发生后,现场未发现小轿车紧急刹车的痕迹,这说明被申请人在驾驶该车在事故发生前,注意力不集中,未尽到注意义务,没有刹车致使该车直接撞到电动车,而致使交通事故发生。3.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而被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却不系安全带,明显违反安全驾驶的通行规定。
综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无任何违反交通规则、交通标示之行为,在本次事故中应属无过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存在的诸多违反交通规则、交通标示的行为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故此申请 交通管理局 支队依法重新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以教育公民遵守交通规则,保障交通安全。
此致
交通管理局 支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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