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 ,性别: (男/女),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民族: ,住址: ,联系电话: 。
被答辩人: ,性别: (男/女),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民族: ,住址: ,联系电话: 。
答辩人就 人民法院 民初 号诉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 和被答辩人 对本案所涉交通事故负主次责任 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记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作出的 交肇[201 ]第 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了本案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确定了被答辩人 应对事故负次要责任。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超速、不系安全带等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却未提及其随意变更车道,未避让直行车的事实。答辩人认为 交肇[201 ]第 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请法庭在审理本案时予以采纳。
二、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所要求赔偿损失提出如下异议。(一)对被答辩人护理费的异议。被答辩人住院 天后出院时医院并未给出护理建议也就是说其出院后不需要护理,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 元护理费没有依据。(二)对被答辩人误工费的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被答辩人出院时医院给出的休养期是 天,而被答辩人拖延至出院后第 天才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并不属于持续误工情形而是其故意拖延误工时间。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误工时间为 天有误,应采纳医院建议,确认被答辩人误工天数为 天。(三)对被答辩人电动车损失的异议。被答辩人未能提供专门维修机构出具的修理费证明,也没有申请评估机构对电动车损失进行评估,对于其提出赔偿其车辆损失 元的要求并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且该型号全新的电动车辆市场价值均在 元以内,故此,认为被答辩人提出的赔偿 元车辆维修费的要求不合理,望法庭在审理时予以确认。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发生后,答辩人积极报警,协助救护伤者在伤者住院期间为其垫付医疗费用共计 元,并为其雇请护工护理,积极履行了作为一个交通事故当事人应该履行的义务。请法庭根据相关事实和依据相关法律,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市 区人民法院
附:1.本答辩状副本 份2.证据清单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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